一、问题陈述
执行工作中,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时如何保证所扣物品的真实性?是否需要鉴定人员和公证处人员在场?对该类物品如何进行评估拍卖?

二、法律分析
(一)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真实性的保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的通知(2013)》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1. 法院扣押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到场,拒不到场的需由基层组织派员见证;
2. 执行人员须现场清点并制作财产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确认,清单需交被执行人留存;
3. 制作执行笔录,详细记录执行时间、财产种类、数量及保管人等信息,相关人员拒绝签名的应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查封、扣押动产时应加贴封条或采取其他公示方式,确保财产控制状态可识别。
(二)鉴定人员与公证处人员的在场要求
现行规定未强制要求鉴定人员或公证处人员参与扣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仅规定法院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未将鉴定作为扣押阶段的必经程序。评估环节的启动取决于财产价值及当事人申请情况,而非扣押时的形式要求。
(三)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的评估拍卖程序
1. 评估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法院需查明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事项,必要时可强制提取资料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对于黄金等贵重物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明确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2. 拍卖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及第十三条规定,起拍价应参照评估价或市价确定,并在拍卖公告中公示评估报告或定价依据。若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进行评估,可直接以议价作为参考价,但需在公告中特别说明拍品未经专业鉴定的事实。
小结
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时,通过清点造册、在场人员签字及封存公示等程序保障物品状态,但不对其成分真实性负责。扣押阶段无需鉴定人员或公证人员在场,评估环节的启动取决于财产价值及当事人意思自治。拍卖程序需严格遵循评估或议价规则,并在公告中充分披露拍品现状及鉴定情况。

三、案例分析
(一)法院扣押黄金饰品的真实性保障程序
1. 根据(2019)鲁01执复223号案例,法院在扣押黄金饰品时未当场鉴定真伪,但通过拍卖公告明确告知竞买人“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瑕疵保证责任”。执行程序中,法院仅需对扣押物品进行形式审查并制作财产清单,无需安排专业鉴定人员或公证处人员在场。
2. (2020)川执复142号案例指出,法院在评估拍卖程序中需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例如选定评估机构时应保障当事人参与权。但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法院可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评估报告,程序瑕疵不必然导致拍卖撤销。
(二)黄金饰品的评估拍卖程序
1. 专业机构选任方面,根据(2014)赣执复字第25号案例,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包括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证书。法院应从最高人民法院评估机构名单库的珠宝玉石首饰分库中协商或随机选定评估机构,确保程序合法性。
2. 当事人协商放弃评估的效力问题,参考(2020)川执复142号案例,双方一致同意议价确定处置参考价的,法院可予以采纳。但需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说明“拍品未经专业机构鉴定,法院不承担成分确定及瑕疵责任”。
(三)买受人的风险承担规则
根据(2019)鲁01执复223号案例,法院已通过公告声明“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确认标的现状”的,买受人即使事后发现物品真伪问题,亦应自行承担责任。拍卖成交后标的物交付即视为风险转移,买受人不得以真伪争议主张撤销拍卖或返还价款。
小结
法院扣押黄金饰品时无需鉴定人员或公证处人员在场,但需依法制作财产清单并通过公告明确标的物现状风险。评估程序应优先从专业机构库中选任合规机构,若当事人协商放弃评估,则需在拍卖公告中特别说明瑕疵免责条款。买受人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标的物现状,后续真伪争议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四、实务分析
(一)扣押物品真实性保障程序
1. 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程序要求,采用全程录像、见证人签字等方式固定物品外观状态,并制作扣押清单妥善保管。
2. 扣押过程中无需鉴定人员或公证人员在场,但需确保程序合法性,避免因保管不当引发争议。
(二)鉴定机构选择与评估依据
1. 黄金饰品等特殊物品需通过专业机构鉴定真伪,应优先引导当事人从最高人民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的珠宝玉石首饰分库中协商或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2.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网络拍卖的核心定价依据,确保处置参考价的客观性和公信力。
(三)议价风险告知与免责声明
1. 当事人坚持议价的,法院需制作书面风险告知书,明确议价可能导致的价格争议及责任承担,并要求当事人签署确认。